(2017)豫1224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亮清、骆宝锋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亮清,骆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粟,理事长。被执行人何亮清,女,1959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骆宝锋,男,1976年2月15日生。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亮清、骆宝锋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