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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有限公司与襄阳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有限公司,襄阳砼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4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该单位职工。被告:襄阳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尤岗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李峻。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汉三源特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襄阳砼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芬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元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