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康松与孙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松,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康松,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被执行人孙雪,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申请执行人康松与被执行人孙雪(2016)鲁1002民初48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雪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谷颖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