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殷善强与被告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善强,朱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6181号之一 原告殷善强,男。 被告朱晓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善强与被告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殷善强送达转普裁定书以及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67元。原告殷善强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殷善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殷善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焱彬 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 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