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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诉被告马德胜、杨光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马德胜,杨光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0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杜文师,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敬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红梅,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杨光彩,女,侗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马德胜、杨光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