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惠兰和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兰,王俊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268号原告张惠兰。被告王俊义。原告张惠兰与被告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惠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