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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惠兰和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兰,王俊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268号原告张惠兰。被告王俊义。原告张惠兰与被告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惠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