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严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严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汤逊湖山庄帝景阁CD幢1单元3层01号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及合同备案解除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焰于2009年1月6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081102372)备案。二、注销武汉市江夏区汤逊湖山庄帝景阁CD幢1单元3层01号房屋抵押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