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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淄博凤凰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凤凰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凤凰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32AT7J。法定代表人:郭洪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村,组织机构代码31035287-X。法定代表人:李西刚,经理。被执行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54425783。法定代表人:段玉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18408037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行人山东万弘物资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