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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万科乐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淑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万科乐恒置业有限公司,郑淑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96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乐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升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淑鑫,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乐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淑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于同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乐恒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