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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罪犯金亚博盗窃罪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亚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刑更1号罪犯金亚博,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了(2017)陕04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金亚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交付执行中,发现因其涉嫌吸毒,被武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强制戒毒,现羁押于陕西省新周戒毒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亚博系吸毒人员。本院在审理金亚博盗窃一案中,被告人金亚博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宣判后,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但在判决书生效后,交付执行时,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经询问公安机关,称被告人金亚博因吸毒被送至陕西省新周戒毒所强制戒毒。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陕04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武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亚博已经不适宜执行缓刑,对其缓刑部分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陕04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金亚博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将罪犯金亚博收监,对原判剰余有期徒刑刑期一个月零九天予以执行(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柯审 判 员  屈 亚人民陪审员  张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