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自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自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自强,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诉人毛自强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毛自强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协议已在大众点评官网首页公示,管辖约定有效。汉涛公司所在地非该院辖区,故裁定对毛自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毛自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40条与民诉法解释第31条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正确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义务而非权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毛自强通过民生银行信用卡“天天民生日”活动获得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优惠券,因无法使用优惠券而与汉涛公司发生纠纷。汉涛公司的《用户使用协议》第九条第2款虽约定协商不成,应向汉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协议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用其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现毛自强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汉涛公司《用户使用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无效。根据上诉人毛自强的诉请及提交的材料,由于其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为汉涛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辖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毛自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区辖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杭州市下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上诉人毛自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