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许见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72号原告许见明,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固始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姚光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该银行员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信阳。法定代表人:杨兴甫。原告许见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许见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见明负担。审判员 孟凡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