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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才勇与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92号詹才勇,男,1963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章明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詹才勇与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詹才勇以已与被执行人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詹才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审 判 员 任大贵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院印)书 记 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