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二龙与山西地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二龙,山西地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胡二龙,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地宝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地宝煤业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7096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