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勇,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系弓喜则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弓超(系弓喜则之子)。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盛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南公司上诉称,本案中铁盛公司与江南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管辖法院为户县法院,但因该案标的额较大,已超出户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属无效约定。本案的被告江南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铁盛公司答辩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当移交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江南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属于西安市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铁盛公司与江南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具有在户县人民法院所在地解决争议的意思。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