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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占梅与被告刘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梅,刘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385号原告赵占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思龙龙,男,汉族。被告刘润平,男,汉族。原告赵占梅与被告刘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润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润平支付原告赵占梅货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0年至2011年在原告处购买烟酒,2015年2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共计欠原告货款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刘润平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润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占梅货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