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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秀品、张永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品,张永胜,张荣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品,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胜,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生(又名张永生),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张秀品与被上诉人张永胜、张荣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秀品与张永胜、张荣生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4日以“已和张永胜、张荣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秀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秀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