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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绍忠与孙卫国、王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忠,孙卫国,王新举,程绍忠,孙卫国,王新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91号之一原告:程绍忠,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卫国,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新举,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忠与被告孙卫国、王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绍忠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孙卫国、王新举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金额为40000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本院认为,原告程绍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孙卫国、王新举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科伟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