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431号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993856X3,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号盛世明珠大厦1单元4层4号。法定代表人:辜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该两份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均作出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却未及时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变压器,经双方核对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4月9日的账目,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184600元,并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备忘录,计划在50天内分批还清。备忘录出具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后又于2017年3月27日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其余货款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备忘录、付款凭证打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在进行对账后给原告出具备忘录,应当及时支付所欠货款,其迟延支付造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4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最后付款之日(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黔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欣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