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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王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王琬,黄月霞,黄更生,黄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03201K。法定代表人吴玉川,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培志,银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琬,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月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黄更生,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黄淑贞,女,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黄更生、黄淑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截至2015年12月14日的欠款本金、借记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457741.7元及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记利息、滞纳金(借记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3.5元、执行费人民币6766元;责令被执行人黄更生、黄淑贞对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黄更生、黄淑贞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1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583执454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黄更生、黄淑贞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名下有车牌号为闽C×××××(雷克萨斯)小型轿车,本院已至泉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办理车辆查封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实际扣押车辆。被执行人黄更生名下、坐落于永春县桃城社区居委会永春福龙丽景四期28#(201/储15)的房产(房产证号:02××94),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至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手续。2016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琬、黄月霞、黄更生、黄淑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