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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凌峰与王永、崔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峰,王永,崔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657号原告李凌峰,男。被告王永,男。被告崔海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峰诉被告王永、崔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凌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凌峰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李凌峰承担,退回1,950.00元。审 判 长  潘庆久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时凤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