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2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景和与被执行人石天亮、席玉杰、赵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和,石天亮,席玉杰,赵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景和,男,1962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天亮,男,1955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玉杰,女,197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华卿,男,1962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景和与被执行人石天亮、席玉杰、赵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天亮、席玉杰、赵华卿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