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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米培勇、滕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培勇,滕静,米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113号申请人:米培勇,男,回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泰安市。被申请人:滕静,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XX。被申请人:米太峰,男,回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米培勇于2017年4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培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滕静购买的山东泰安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泰安市恒基都市森林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房产证号为泰房预售证第X**号,合同号为XXXXXX号。保全金额11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