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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张书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张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书山,男,1956年6月20日,汉族,住上饶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张书山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书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案款17971.01元,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69.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书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廖国华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