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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焕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焕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友谊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焕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杨加国,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焕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巨弘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焕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