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冷星明、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冷星明,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星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郑三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再审申请人冷星明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冷星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