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310号原告:周某,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某,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周蓉娟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罗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水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