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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宏昌、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宏昌,张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15号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933-X。法定代表人:彭俊龙,晟瀚建设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丁宏昌,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文娟,女,1981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宏昌、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