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宏昌、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宏昌,张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15号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933-X。法定代表人:彭俊龙,晟瀚建设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丁宏昌,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文娟,女,1981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宏昌、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