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柏彦恒与被执行人陈文斌、安国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彦恒,陈文斌,安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碌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6执17号申请人柏彦恒,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甘肃省临潭县人。被执行人陈文斌,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甘肃省卓尼县人。被执行人安国泰,男,藏族,1984年11月24日生,甘肃省卓尼县人。申请人柏彦恒与被执行人陈文斌、安国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6)甘3026民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柏彦恒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2016)甘3026民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斌于2017年3月31日主动履行了所有案款100000元整,申请人柏彦恒于2017年3月31日领取所有案款100000元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碌曲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6民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吾 杰执行员 闵大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完代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