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士强、天津市宝坻区安源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强,天津市宝坻区安源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60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强,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安源制衣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潭庄村南街*号。负责人邸桂凤,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厂厂长,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朱士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安源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665元、执行费1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交纳了执行费120元。就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宝劳人仲裁字(2016)第02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