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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李中祥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李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166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91-2。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该局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李中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未催告被申请人李中祥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按照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催告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当事人明晰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督促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要求行政机关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即使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亦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催告书。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未催告直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要求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 纲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