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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增学、孙民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增学,孙民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财保15号申请人:魏增学,男,汉族,1952年1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孙民功,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北区。申请人魏增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孙民功名下位于青岛市北区华阳路17-1号、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甲、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4号楼2单元1301户房屋各一处。担保人魏薇以自己的鲁B×××××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如果查封有误,担保人魏薇自愿以该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增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民功名下位于青岛市北区华阳路17-1号、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甲、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4号楼2单元1301户房屋各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魏薇名下的鲁B×××××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洪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