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72号原告: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法定代表人:李重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战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宪,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立案。原告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西安秦川西北电力开关厂负担。审 判 长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高蓓新人民陪审员 苏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