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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敦明、李晓娟与徐州高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明,李晓娟,徐州高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97号原告:孙敦明,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李晓娟,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昌用,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高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开发区高盛国际花园城售楼部2层。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敦明、李晓娟诉被告徐州高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敦明、李晓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敦明、李晓娟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敦明、李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敦明、李晓娟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敦明、李晓娟。审 判 长  李晓侠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