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英亮与李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英亮,李双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21号原告:蔡英亮,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双玉,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英亮与被告李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蔡英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英亮以与李双玉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英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英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