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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林荣、林绍清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华,林荣,林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华,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荣,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绍清,男,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关于杨保华与林荣、林绍清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保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荣、林绍清连带赔偿申请人杨保华因伤所致的损失11279.44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林荣林绍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荣、林绍清连带赔偿申请人杨保华因伤所致的损失11279.44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69元。现被执行人林荣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审判员  李孝审判员  连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