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肖洪辉、张竞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肖洪辉,张竞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定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海英,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洪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张竞婵,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肖洪辉、张竞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洪辉、张竞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肖洪辉、张竞婵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