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景林与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林,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159号原告:赵景林,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明,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男,199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林诉被告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龙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龙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