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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景林与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林,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159号原告:赵景林,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明,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男,199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林诉被告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龙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龙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