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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芳,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来厦暂住湖里“太薇花园”19号504室。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雷、郭慧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芳及辩护人刘雷、郭慧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杨芳租赁本市湖里区后埔东里92号店面作为场所,提供麻将等赌博工具的方式供人参赌,从中“抽水”营利。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杨芳在查获现场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3张、普通麻将1副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9600元(币种下同),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被告人刘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通过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芳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扣押笔录、现场查赌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暂存款票据,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现场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据上述从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扑克牌3张、普通麻将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9600元及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 林 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