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宝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宝,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宝,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松花江大街五中对面。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德宝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执5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