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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成华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400元,申请执行费5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F×××5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鄢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