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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宁国忠与安腾、安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忠,安腾,安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安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国忠与安腾、安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腾、安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腾、安争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争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铭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