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岳与被执行人张成福、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岳,张成福,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武岳。被执行人张成福。被执行人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岳与被执行人张成福、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