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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军孝与被告汤红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军孝,汤红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377号原告:于军孝,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号。被告:汤红九,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筑供销社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新筑供销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军孝与被告汤红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军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费用39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冰信书 记 员  刘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