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霞,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206号自诉人韩保霞,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郭科,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韩保霞以被告人郭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韩保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科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科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韩保霞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韩保霞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亚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