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强与长春市鼎智汇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长春市鼎智汇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鼎智汇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福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鼎智汇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高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