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璟与沈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璟,沈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387号原告:徐璟,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潘观春(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蕾,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璟与被告沈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