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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璟与沈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璟,沈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387号原告:徐璟,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潘观春(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蕾,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璟与被告沈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