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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臣与被告王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臣,王树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51号原告:刘秀臣,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下村*号营子**号,身份证号×××。被告:王树青,男,1967年5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六十棵村罗圈沟**号,身份证号×××。原告刘秀臣与被告王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秀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秀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