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臣与被告王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臣,王树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51号原告:刘秀臣,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下村*号营子**号,身份证号×××。被告:王树青,男,1967年5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六十棵村罗圈沟**号,身份证号×××。原告刘秀臣与被告王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秀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秀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