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简金生、简九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金生,简九发,张四生,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男,1952年4月29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简九发,男,1959年9月2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四生,男,1968年7月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路44号。被执行人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简九发与被执行人张四生、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简九发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生气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9281.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标的款46900元,其中简金生35000元,简九发11900元,本院司法救助55000元给简金生,此后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107381.21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04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简九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 贇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