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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思与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张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98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晓辉,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与被告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思要求与张晓辉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据此,王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