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思与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张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98号原告:王思,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晓辉,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与被告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思要求与张晓辉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据此,王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思负担。审判员 苏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丹丹 来自